信息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文链接地址:http://drc.hlj.gov.cn/art/2018/4/28/art_439_25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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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首个监管周期内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66分,即不满1千伏0.4345元/千瓦时,1–10(20)千伏0.4245元/千瓦时,35千伏0.4145元/千瓦时,110(66)–220千伏0.3945元/千瓦时。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