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文链接地址:http://drc.jiangxi.gov.cn/art/2016/8/2/art_14654_616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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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峰谷分时电价
(一)适用范围
在于都县电网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试行阶段,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用电和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其中行政机关、学校、部队、医院、养老院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等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7: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
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峰谷分时电价标准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3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70%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
二、基础电价
基础电价按现行的《江西省销售电价表》为基准,扣除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电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确定。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
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费计算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由供电企业统一安装和管理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的用电量。为不影响原电费结算秩序,将峰谷浮动部分电费单列。
(一)高峰时段上浮电费=[高峰时段总电量-高峰时段不实行峰谷电价的电量]×(高峰电价-平段电价)
(二)低谷时段下浮电费=(低谷时段总电量-低谷时段不实行峰谷电价的电量)×(平段电价-低谷电价)
(三)峰谷分时浮动电费=高峰时段上浮电费-低谷时段下浮电费
峰谷分时电费随正常电费一并结算,由供电企业按月向用户结清,具体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结算,仍按原方法不变。对于高供低计且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用户产权侧的用户,其产权分界点至用电计量装置段的线路损耗按计量表所计峰、谷、平段电量的比例分摊。
(二)供电企业执行峰谷电价产生的实际损益,作为下次调整因素滚动平衡,以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三)供电企业应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按照本办法签订有关供电协议。
五、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