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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最新清洁取暖改造补贴政策
  • 金喆新能源   |   2022-04-15

    信息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原文链接地址: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5705191
    如想进一步了解,您可以点击链接或将网址复制到地址栏中查阅。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太白分局
    尊敬的网友: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收到您的留言,县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太白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留言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汇总。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文件精神和全市统一部署,我县自2017年开始,采取群众自愿、政府补贴的形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改气、改电、改炕、改灶、改暖”等农村“五改”工作,至2019年初,全县完成农村改气671户、改炕4509户、改暖458户;累计拆改燃煤锅炉227台。
        根据《宝鸡市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奖补暂行办法》(宝市财办发〔2017〕11号),对参与铁腕治霾的个人、企业进行奖补:

        一、省级奖励政策

        (一)锅炉拆改方面
        1、对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煤改清洁能源或拆除接入集中供热的,省级按照2万元、市级1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拆除锅炉实施天然气或电锅炉改造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市上按每蒸吨1万元的标准,对改造单位予以奖励。
    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按燃煤锅炉总投资的15%给予补助。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底。
        2、对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改的,省级按照2万元、市级1万元/蒸吨标准给予补助,对拆除锅炉实施天然气或电锅炉改造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市上按1万元/蒸吨标准对改造单位予以奖励。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10月底。
        (二)散煤治理方面
        1、城乡居民“煤改气”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使用天然气替换散煤。对实施“煤改气”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天然气入口工程工料费1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00元,市级负担300元,县(区)级负担300元。市区、县城及建制镇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底。
        2、城乡居民“煤改电”取暖补助。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鼓励城乡居民用电代替散煤。对实施“煤改电”的城乡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采暖设备费用1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00元,市级负担300元,县(区)级负担300元。市区、县城及建制镇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10月底;农村地区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底。
    煤改气”、“煤改电”按照“二选一”的原则进行补助,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采暖季晚21:00至次日6:00,用电代替散煤采暖的执行0.3元/度的低谷电价。
        3、兰炭、洁净煤替代补助。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市低保户,使用兰炭洁净煤替代劣质煤取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其中,省级负担120元、市县各负担90元,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至2019年底。

        二、市级奖励政策

        1、农村改炕工程。对今年农村地区实施改炕替代散煤
    的,按照燃气、碳纤维或电水暖等电气炕改造的,按照每户市级补助300元、县(区)级补助200元的标准。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底。
        2、工业污染源治理。锅炉治理按照20蒸吨以上每项目
    补助10万元,20蒸吨以下每项目补助5万元,工段治理按照每项目补助5万元的标准,对完成治理的企业,由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底。
        3、集贸市场清洁能源改造。对完成集贸市场、小吃城燃气改造(管道气)的,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由市级进行一次性补助。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10月底。

        三、峰谷电价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97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83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陕西电网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6号)规定:
        1、自2018年9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电峰段调整为每日8:00时至20: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调整为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其中: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但年内其他月份应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一档2160度以内0.4983元/度,二档2161-4200度以内0.5483元/度,三档4201以上0.8483元/度)。我省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实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不含居民合表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2、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电网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见附件。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到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太白分局(电话0917-4951703)反映具体问题,一定予以合理答复。感谢您对太白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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